【法律轮值讲座六】
新《公司法》研读与交流、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新《公司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5日 13时38分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表决通过,为确保会员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本月中旬,我会在监事邹文华企业-厦门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办法律轮值讲座,有本月轮值律师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之菡主讲的新《公司法》研读与交流、福建信圆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雪英主讲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新《公司法》的关系。我会监事长廖德峰、副会长温祝平、秘书长连荣茂及部分会员共20余人参加。 《公司法》作为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修订对企业股东、经营和日常管理具有深远影响。 章律师围绕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扩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增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一5年内缴足、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加大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放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新增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与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等条款进行重点解读,让大家对新法的各项规定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王律师通过新旧法条的对比深入浅出地为大家讲解了“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新《公司法》的关系”,涉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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