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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年度厦门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


发布时间:2012年5月8日 9时9分


     评定诚信示范企业,对促进我市企业发展是一项极为有意义的工作。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起步

阶段,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厦门市诚信促进会联合市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诚信示范企业评选指标体系,以

及配套的优惠措施。评选将以该指标体系为依据,对申请参加企业进行评选,对评上的诚信示范企业进行

表彰并给予优惠待遇,以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注重企业品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推动我市诚信建设上新

台阶。

一、评选组织

      宣传部、海关、检验检疫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打私办、总工会、人行、银监局、保

监局、证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人社局、经发局、商务局、安监局、质监局、药监局、建设局

、环保局、国资委、贸促会、工商联、厦门日报社、诚信促进会、企联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组成市诚信示范

企业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我市诚信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和评选。

二、评选申报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成立满两年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性和经营性企业,均可申请参评。

三、评选名额安排

 评选名额按实际申报企业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严格控制。

四、评选申报条件

见附件2《厦门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五、评选程序

1、申报企业根据诚信示范企业的评选标准(参阅附件2),提供评价期内的有关评选资料,企业及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各种荣誉证书、身份证、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代码证等复印件,并填写厦门市诚信示

范企业评选申报表(附件4)、自评表(附件5),申请企业可自行从厦门市诚信促进会网站下载。以企业法

人申请登记,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上述提供的评价资料真实性负责。

2、市各有关部门、商(协)会可根据评选条件向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企业进行申报。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的筛选,提出评审的初步意见,后送市诚信示范

企业评选委员会评定审核。评审初步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10日。

4、经媒体公示后无接到异议的企业,将被评为2010-2011年度厦门市诚信示范企业;有异议的由评选委

员会进行复核作出决定。被评为诚信示范企业的由厦门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委员会授予“厦门市诚信示范企

业”的光荣称号并授牌。诚信示范企业将享有相关部门的优惠措施(附件3),并在公开媒体予以公布。

六、申报及评定、表彰工作时间

1、各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12年 6月30日前。

2、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及表彰工作拟于2012年第四季度完成。

七、评选纪律

1、评选应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准确评价,宁缺勿滥,确保质量,保证评审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

正性。

2、参加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公正、公平,按评选条件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

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撤销评委资格。

3、申报企业应按评审条件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评选,如有发现业绩失实者,一

经发现,严肃查处,对已评企业撤消其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八、其它

1、评选公告在厦门市各有关部门、市诚信促进会、市企联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

2、评选结果在厦门市各有关部门、市诚信促进会、市企联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3、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

4、本办法由厦门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厦门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诚信促进会秘书处,地址:厦门市思明西路58-62号(原

政协大厦)二楼。

电话:0592-2039357、2039267—610、13860466216

传真:0592-2039187   

邮箱:xmcx@xmcx.org     联系人:陈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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