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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中心运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日 11时26分 为更好的服务龙岩(新罗)商会(下简称“商会”)会员企业,现有若干会员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厦门市龙商富华基(资)中心(下简称本中心)。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本中心将以商会为纽带,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下简称“厦门分行”)对资本金进行托管,主要用于为本商会会员在厦门中行申请授信业务进行担保,为本商会会员企业提供授信支持。 一、本中心的成立背景 当前国际形式急剧动荡,国家抑制通胀,收紧银根,不少会员企业面临经营成本提高、融资困难等问题,为更好的发挥商会这一得到社会和政府广泛认可的平台,抓住海西建设厦门龙头作用及厦漳泉一体化建设的难得机遇,整合政府、银行、商界等各方资源,在商会各位顾问的关心支持下,集中各会员的闲散资金成立本中心,进一步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拓宽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提供资金和财务保障。 商会与厦门中行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行将安排专项贷款规模用于满足商会会员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承诺授信审批效率,正常客户,正常流程,7天内完成授信审批。 二、本中心的成立 商会个会员自愿入股成为股东,每股认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每个股东认购不得超过30股,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 三、本中心的运作模式 1、本中心将委托厦门中行对资金进行管理。当商会会员企业向厦门中行申请的授信金额超过其自有资产抵制押可获得的额度时,由本中心出资,以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辅助企业从厦门中行获得额外的授信额度,放大倍数视企业的资信情况具体而定。 2、本中心为商会会员企业提供有偿的担保服务,以出质的定期存单金额向企业收取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的手续费。 四、本中心的运作方案 (一)服务对象 1、商会会员企业;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年销量收入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量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 4、行业类型不适用情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融资性担保机构、房地产、金融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教育业、卫生行业中的医院等、产能过剩行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和限制准入的行业。 (二)客户准入 1、商会向厦门中行推荐的商会会员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并经过年审; 3、企业有2年以上的持续经营历史(至少能提供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报表);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主业从业经验在4年以上; 5、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6、企业在厦门中行的信用评级在ccc(含)以上。 (三)业务范围 商会会员企业在银行批复的总额度内可申请续作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 保理、贷款承若、承兑、信用证等授信和融资业务,贷款用途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 (四)融资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五)利率及费用 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贷款利率及厦门中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受贷款人资信、借款金额、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利率水平可以调整。 本中心以出质的定期存单金额向企业收取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的手续费用。 (六)担保措施 本中心要求借贷企业提供反担保,可以以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以合法的财产作抵押或质押作为反担保。 (七)贷款申请 企业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一下材料: 1、企业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验资报告、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预留印鉴卡; 3、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简历; 4、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个年度财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近期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5、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自有资产的情况及权属证明; 6、购销合同或协议; 7、其他有关材料; (八)贷款审核(调查、审查) 贷款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申请贷款主体品行的调查; 2、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对抵(质)押品的调查; 4、对借款用途真实性的调查; 必要时,本中心将配合厦门中行一起展开相关调查,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九)签订合同及发放贷款 对已由本中心及厦门中行审批通过的项目,与借款对象签订相关合同,本中心将配合厦门中行出具体相关资料。 办理抵(质)押反担保的,应签订抵(质)押合同,合同双方应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公正手续。 (十)贷后管理 在贷款期间,本中心将协助厦门中行监督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并对抵(质)押物情况进行检查,常规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的用途、还息及纳税检查;反担保人经营管理情况;客户财务状况的检查。 (十一)债务的追偿 1贷款到期15天,本中心提醒企业按时还款。 2贷款到期后,被担保人无正当理由不能归还贷款的,本中心依法行使追尝权。 五、附则 (一)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二)本规程由本中心负债解释; (三)规程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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