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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龙岩新罗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称为“厦门市龙岩新罗商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General Chamber of longyanxinluo。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厦的新罗区籍或曾在新罗区学习、生活、工作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职能,广泛团结新罗在厦工商界人士,积极开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机构、企业、相关团体或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促进、发展、提高和扩大厦门与龙岩新罗之间的商务活动,为事业发展服务,为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合作与交流服务,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联的政治引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35号龙州大厦二楼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开展国内经济合作,促进厦门与龙岩新罗两地经济文化交流;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培训、联谊活动;了解反映会员的诉求,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两地招商引资、经贸合作、会展、论坛交流等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入会申请人向理事会提供其符合入会资格的材料(单位会员须指派一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在全体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四)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验总结、调查报告等;
(四)自愿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商会的集体荣誉。
第十二条  会员若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商会活动时,应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商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重大事项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履行监督;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四)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会或理事会换届工作;
(五)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共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共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可指定监事临时代行其职权;
(三)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龙岩新罗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新罗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所有会员每年应向商会交纳会费以支付商会日常活动的开支。对各类会员所交纳的会费,由理事会提出开支意见;
(二)本商会可接受个人或机构提供的赞助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七条   所有商会收益或资产只能用于推动实现商会宗旨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7年12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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